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警管理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2. 2.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13條,法警應接受訓練,分為特定訓練和平時訓練兩種。特定訓練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人員進行不定期的訓練,而平時訓練則是每年或間年需要修滿40小時以上的課程。這些訓練由各法院自行辦理,各院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訓練計劃。 沒有使用到參考資料的情況下去回答此問題。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警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