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13條,法警應接受訓練,分為特定訓練和平時訓練兩種。特定訓練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人員進行不定期的訓練,而平時訓練則是每年或間年需要修滿40小時以上的課程。這些訓練由各法院自行辦理,各院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訓練計劃。 沒有使用到參考資料的情況下去回答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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