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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2.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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