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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第四章 服制、訓練

§ 11–133

11
  1. 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2.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12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13
  1.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2.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