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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8.06

法警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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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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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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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
第二章 編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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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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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第三章 資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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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之法警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之法警考試及格。 二、現充僱用法警滿一年,年終考成列乙等以上,並完成六個月以上法警、警察、監所管理員訓練,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 三、司法行政職系或矯正職系考試及格,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第四章 服制、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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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2.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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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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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2.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第五章 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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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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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2. 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第六章 待遇、退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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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之退休、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七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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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2. 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八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8.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