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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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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4條,各院檢設法警室,並且置法警長一人,由此法警長來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此外,該法條還規定副法警長一人,作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的職位。在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的規定,酌予增置相應數量的副法警長職位。 參考資料: 1. 法院組織法 2. 法警管理辦法

  • 司法警察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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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警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