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4條,各院檢設法警室,並且置法警長一人,由此法警長來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此外,該法條還規定副法警長一人,作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的職位。在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的規定,酌予增置相應數量的副法警長職位。 參考資料: 1. 法院組織法 2. 法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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