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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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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法警的調度指揮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進行。在執行各項勤務時,法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的命令與監督。 根據這項法條,法警在執行勤務時需要服從院、檢首長及其他長官的命令和監督。這也意味著法警的指揮權限是來自於院、檢首長和其他長官的命令。這些長官可以下達指示並監督法警的工作,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和執行任務。這種命令和監督的作用是確保法警的工作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 作為一個範例,法警可能需要在法院內巡邏和維護秩序。在這種情況下,檢書記官長或檢首長可以下達命令,指示法警進行巡邏並確保法庭的秩序井然。他們也可以隨時監督法警的工作,並要求他們報告任務執行情況。在這個範例中,法警需要服從院、檢首長的指揮,按照他們的命令執行巡邏任務,並接受監督。 參考資料: 法務部,「法警管理辦法」,2020年7月23日生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146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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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警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