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法警的調度指揮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進行。在執行各項勤務時,法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的命令與監督。 根據這項法條,法警在執行勤務時需要服從院、檢首長及其他長官的命令和監督。這也意味著法警的指揮權限是來自於院、檢首長和其他長官的命令。這些長官可以下達指示並監督法警的工作,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和執行任務。這種命令和監督的作用是確保法警的工作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 作為一個範例,法警可能需要在法院內巡邏和維護秩序。在這種情況下,檢書記官長或檢首長可以下達命令,指示法警進行巡邏並確保法庭的秩序井然。他們也可以隨時監督法警的工作,並要求他們報告任務執行情況。在這個範例中,法警需要服從院、檢首長的指揮,按照他們的命令執行巡邏任務,並接受監督。 參考資料: 法務部,「法警管理辦法」,2020年7月23日生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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