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列委任,法警長、副法警長列委任或薦任。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法警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法警的官職分為委任和薦任,其中法警長和副法警長可以進行委任或薦任。這表示法警可以透過委任或薦任的方式擔任法警長或副法警長的職務。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內容,並沒有提到更多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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