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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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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列委任,法警長、副法警長列委任或薦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法警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法警的官職分為委任和薦任,其中法警長和副法警長可以進行委任或薦任。這表示法警可以透過委任或薦任的方式擔任法警長或副法警長的職務。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內容,並沒有提到更多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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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法警列委任,法警長、副法警長列委任或薦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警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