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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第二章 編組、監督

§ 4–52

4
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
5
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