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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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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法警指的是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依法任用,負責執行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所定事務的人員。根據此條規定,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 參考資料: - 法警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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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警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