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24條,法警職務出缺時,有以下規定可以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機關也可以根據以下的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1. 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的體格檢查標準。 2. 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的應試科目。 根據第二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法警職務代理人適用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法警職務出缺,機關可以按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的體格檢查標準,要求職務代理人滿足相應的身體條件。另外,根據應試科目的規定,職務代理人需要完成相關的考試科目。 參考資料: 法警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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