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之派免,依官等分由權責機關辦理。
《法警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法警的派免應依照官等進行分類,由權責機關負責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法警的派免工作是由權責機關來執行的,這些機關可能是司法院或台灣的司法院等相關單位。他們根據法警的官等,負責指派或免除法警的職務。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警被指定為二級法警,那麼權責機關將會根據這個官等,對他進行相應的派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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