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14條,各院檢書記官長有責任嚴格監督並考核所屬法警的工作、生活操守和服務態度。他們應該及時發現獎勵或懲處的情況,並向院檢首長報告處理。這意味著檢書記官長在法警管理方面具有指導和管理的職責,須負責處理法警的獎懲事務。例如,如果有法警表現出色,檢書記官長可以向院檢首長建議給予獎勵。反之,如果有法警違反工作規定或操守不端,檢書記官長應向院檢首長報告並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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