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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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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警管理辦法第14條,各院檢書記官長有責任嚴格監督並考核所屬法警的工作、生活操守和服務態度。他們應該及時發現獎勵或懲處的情況,並向院檢首長報告處理。這意味著檢書記官長在法警管理方面具有指導和管理的職責,須負責處理法警的獎懲事務。例如,如果有法警表現出色,檢書記官長可以向院檢首長建議給予獎勵。反之,如果有法警違反工作規定或操守不端,檢書記官長應向院檢首長報告並建議處理。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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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警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警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