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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10001272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托兒所保育員因屬雇員,其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但其於服務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自應遵守相關之規定,至其如有涉懲處之情形者,應依職權為判斷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5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35842 號書函轉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人事室游主任致該總處人事長信箱電子郵件【來文詢問內容】托兒所保育員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按雇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院字第 1012 號解釋在案,惟雇員仍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服務期間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雇員既非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其應如何懲處,請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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