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23483 號
要旨
巴西領事欲在我國執行巴西人民分居或離婚裁決職務,似與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不同;又縱該裁決係類似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判,或因該裁決而發生爭執,必須向我國法院聲請承認或裁判,亦應由受理法院判斷
主旨
有關巴西商務辦事處領事在我國執行該國人民之分居或離婚裁決職務是否有效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8 月 15 日外條法字第 10324054800 號函。
二、查本院主管法規中,就外國領事於我國執行職務之效力如何或是否有效,並無任何規範。又參據 貴部來文所述,巴國領事所為旨揭裁決之性質,似與外國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不同,故與本院職掌尚無直接關聯;退步言,縱該項裁決類似於外國法院所為確定裁判或因該項裁決發生爭執,而須聲請我國法院承認或裁判,亦應由受理具體個案之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判斷,基於尊重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精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供參。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