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35642 號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時,如已選任程序監理人,庭期審理事項、當事人和解或調解有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時,均應通知程序監理人,法院裁判書則應併送達之,另事件經當事人撤回或結案時,亦應併通告其知悉
主旨
請轉知所屬於辦理家事事件時,應注意說明二所示情形,勿遺漏通知已選任之程序監理人,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辦理程序監理人課程諮商會議及程序監理人課程設計焦點團體座談,各界就現行實務上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所遭遇之問題,多所反應。
二、因應程序監理人於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中具有當事人之地位,為保障其權益,順利發揮功能,請督促書記官等人員,如該家事事件已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於下列情形應注意通知程序監理人:
(一)法官開庭審理時,如該次庭期審理事項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者,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尤其通知受監理之未成年人到庭詢問時,務必通知程序監理人屆期到庭。
(二)當事人為和解或調解,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時(如離婚、親權、監護權事件之和解或調解,未成年子女經選任程序監理人),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以維護受監理人之權益。
(三)程序監理人有獨立上訴、抗告或聲明不服之權,故法院之裁判書應併送達程序監理人,俾利其審視後決定是否提出。
(四)事件經當事人撤回或因其他原因結案時,應併通告程序監理人知悉。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