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243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民法第 137 條規定參照,消滅時效制度旨在尊重現存秩序,維持法律平和,並保護主動且積極行使法律上權利之人,如債權人並非被動行使其債權權利,卻在立法上限制重行起算中斷時效次數,恐與立法意旨有違;又限制債權人重行起算次數,將導致債權人為保障債權得以實現,勢必提高債權債務契約門檻,不僅有害社會經濟交易,對於債務人循合法管道取得金錢借貸,則似未更有利

主旨

有關貴委員來函詢問修正民法第 137 條限制時效重行起算次數之法律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 年 2 月 25 日瓔國會字第 1040225006號函。

二、針對旨揭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一)查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其立法意旨為:「謹按中斷之時效,應於中斷事由終止時,始為新時效之計算。其中斷,前已經過之期間,並不算入,否則不足以保護權利人之利益。」按消滅時效,係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使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其因時效而消滅之客體,非權利本身,而係請求權。本制度旨在尊重現存秩序,維持法律平和,並保護主動且積極行使法律上權利之人。若債權人並非被動行使其債權權利,卻於立法上限制其重行起算中斷時效之次數,恐與消滅時效之立法意旨有違,合先敘明。

(二)審酌債務人償還債務之能力,將與時俱進而不同,自不宜以債務人目前尚無清償能力,逕認未來亦無償還債務之可能。又債務人如認其經濟生活有重建更生之需要,得依法申請破產或進行更生清算等程序,以消滅其債務。再者,限制債權人重行起算之次數,將導致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得以實現,尤其金融機構為借貸債權風險評估,勢必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嚴格限制債務人之條件,提高債權債務契約門檻,不僅有害社會之經濟交易,對於債務人循合法管道取得金錢借貸,則似未更有利。

正本

立法委員楊○○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4035024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