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4730 號
要旨
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事項,請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以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
主旨
有關貴會辦理仲裁人名單報本部備查事項時,請依說明內容辦理,俾益處理程序,請查照。
說明
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為使各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本部備查事項,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爰就備查所應檢附之各類證明文件,彙整如附件,請貴會辦理是類事項時,參照附件格式製作名單,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確實依名單編號次序彙整檢附相關文件(亦須依次標明各申請人之證明文件)後,再行報本部備查。未依上開說明辦理者,本部將退回限期補正。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