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47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事項,請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以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

主旨

有關貴會辦理仲裁人名單報本部備查事項時,請依說明內容辦理,俾益處理程序,請查照。

說明

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為使各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本部備查事項,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爰就備查所應檢附之各類證明文件,彙整如附件,請貴會辦理是類事項時,參照附件格式製作名單,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確實依名單編號次序彙整檢附相關文件(亦須依次標明各申請人之證明文件)後,再行報本部備查。未依上開說明辦理者,本部將退回限期補正。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4035147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事項,請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