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4條,各仲裁機構應該在仲裁人登記之後的十五天內,將其登記的仲裁人名單提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查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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