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5條,仲裁事件的費用繳納方式如下: 1. 財產權相關的仲裁事件,需在聲請時領用相關書表資料並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六百元。此外,仲裁費的繳納額度將根據仲裁標的的金額或價額按照以下標準逐級累加: - 仲裁標的在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的,繳納新台幣三千元。 - 仲裁標的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至新台幣六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百分之四計算。 - 仲裁標的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百分之三計算。 - 仲裁標的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百分之二計算。 - 仲裁標的超過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至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 仲裁標的超過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至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百分之一計算。 - 仲裁標的超過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2. 如果仲裁標的是以外幣計算的,則需要根據聲請日的外匯市場兌換率進行換算。 3. 如果仲裁標的是以金銀計算的,則需要根據聲請日的市價進行換算。 4. 如果仲裁事件的聲請人沒有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繳納仲裁費用,仲裁機構應該通知其在限期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仲裁機構有權不受理其仲裁聲請。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法規資料庫網站,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advanced&keyword1=%E4%BB%B2%E8%A3%81%E5%83%B9&page=1&orderBy=RELEVANT_DESC&lglawId=LAW036972&adKeyword1=%E4%BB%B2%E8%A3%81%E5%83%B9&gazetteDate=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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