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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0380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乙案」第 9 條規定之法制意見

主旨

有關「臺中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3 月 2 日內授消字第 105040704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本辦法第 9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然查,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惟本辦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3條、第 4 條、第 8 條依序分別係授權依據、主管機關、申請事由、申請資格、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規定,均非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故本辦法第 9 條所稱「違反本辦法規定」,是否指第 5 條第 1 項田野引火燃燒應經許可始得為之、第 6 條禁止從事之區域、第 7 條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仍為引火燃燒者,如為肯定,建請明定違反之條項,以符消防法第 41 條之規定,建請參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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