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253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死亡通報內容非屬裁判格式,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電話號碼,亦非聲請書狀之必要記載事項。又法院裁定死亡宣告後之更正,除戶政機關發現錯誤,得請法院依職權更正外,仍應由聲請人聲請辦理

主旨

有關建議死亡通報內容留存相關申請人聯絡電話等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4 月 18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135372 號函。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立法意旨,聲請書狀之記載係為識別裁判對象、確定審理界限,以利程序之進行。準此,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電話號碼,依該法條第 4 項規定,非屬必要記載之事項。旨揭內容非屬裁判格式,亦非聲請書狀必要記載事項,且當事人如非自行提供,承辦書記官亦無從知悉其資料。此項建議,法院恐有窒礙難行之處。

三、又關於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後,如戶政機關發現電子通報之裁定內容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請法院依職權更正裁定外,餘應請聲請人循司法程序向承辦法院聲請更正、變更。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