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253 號
要旨
死亡通報內容非屬裁判格式,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電話號碼,亦非聲請書狀之必要記載事項。又法院裁定死亡宣告後之更正,除戶政機關發現錯誤,得請法院依職權更正外,仍應由聲請人聲請辦理
主旨
有關建議死亡通報內容留存相關申請人聯絡電話等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4 月 18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135372 號函。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立法意旨,聲請書狀之記載係為識別裁判對象、確定審理界限,以利程序之進行。準此,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電話號碼,依該法條第 4 項規定,非屬必要記載之事項。旨揭內容非屬裁判格式,亦非聲請書狀必要記載事項,且當事人如非自行提供,承辦書記官亦無從知悉其資料。此項建議,法院恐有窒礙難行之處。
三、又關於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後,如戶政機關發現電子通報之裁定內容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請法院依職權更正裁定外,餘應請聲請人循司法程序向承辦法院聲請更正、變更。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