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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75書狀或筆錄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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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2. 2.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3.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法院。 九、年、月、日。
  4. 4.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三、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5. 5.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6. 6.第三項、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7. 7.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建立家事非訟雙軌聲請制: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須書記官製作筆錄。

Q · 不會寫法律文書,可以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遺產管理人嗎?

可以,家事非訟得言詞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1 項,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或陳述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以言詞聲請者,應於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簽名,效力與自寫書狀完全相同。但無論書狀或筆錄,皆須完整記載第 3 項所列 9 款必載事項(聲請人/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資料、聲請意旨、原因事實、證據、附屬文件、法院、年月日)。

白話解讀

法院不收口頭形式的起訴狀,但家事非訟事件不一樣。第75條開了一扇很多人不知道的門:你可以不寫書狀,直接到法院書記官面前用「說的」提出聲請。書記官會幫你做成筆錄,效力跟你自己寫的書狀完全相同。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需要聲請監護宣告、指定遺產管理人的人,很可能是年紀大的配偶、教育程度不高的家屬、或正處於極度焦慮中的人。要這些人自己寫一份法律文書,等於在他們最脆弱的時候再設一道門檻。但不管是書面還是口頭,該交代的資訊一項都不能少:你是誰、對方是誰、你要什麼、為什麼、有什麼證據。這些是第三項列的九款法定記載事項。第四項還列了「宜」記載的補充資訊。最後一項更有現代感:你可以用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給法院,效力等同親自遞送。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規範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程式,建立「言詞聲請—書記官筆錄」雙軌制度,並列舉 9 款應載事項與 4 款宜載事項,准許傳真及科技設備傳送書狀,兼顧程序近用性與審理資訊完整性,為家事非訟程序之核心入口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會寫法律文書,可以直接去法院用說的嗎?

可以。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聲請或陳述得以言詞為之。到家事法院的服務台告訴書記官你要聲請什麼,書記官會幫你做成筆錄,確認內容後簽名即生效。這份筆錄的法律效力等同書狀。內行人提示:去之前把要講的事情在紙上列大綱,特別是「你要聲請什麼」和「為什麼」這兩點要先想清楚。書記官可以幫你整理格式,但內容要你自己提供。

Q2聲請書狀漏寫了東西會被駁回嗎?

不會直接駁回。法院會先定期限命你補正。第 3 項 9 款是法定必載事項,漏了任何一款法院都會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才會駁回。第 4 項「宜」記載事項漏寫不會被駁回,只是可能拖慢審理速度。內行人提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3 項第 6 款「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例如聲請監護宣告要附醫師診斷證明,漏掉會多等一兩週。

Q3可以用傳真或電子方式聲請家事非訟事件嗎?

可以。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7 項規定,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實務上包含電子訴訟系統。內行人提示:用電子訴訟系統遞狀比跑法院快三天以上,且系統會自動核對必填欄位,但記得在期限內補送正本,否則可能被視為未提出。

Q4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範家事非訟事件聲請程式之核心條文,建立書狀與言詞雙軌制,並列 9 款必載事項與 4 款宜載事項,是家事非訟程序的入口規定。

Q5什麼叫家事非訟事件?

非當事人間爭訟、由法院依職權介入裁定之家事事件,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指定遺產管理人、認領子女、收養認可等。

Q69 款必載事項是哪 9 款?

聲請人資料、相對人資料、利害關係人資料、代理人資料、聲請意旨及原因事實、證據、附件清單、法院、年月日。

Q7宜記載事項跟必載事項差在哪?

必載漏寫法院會發補正通知逾期駁回;宜記載漏寫不會被駁回,但可能拖慢審理速度(如管轄事項漏寫多等一個月)。

Q8言詞聲請監護宣告怎麼進行?

備妥身分證、相對人資料、醫師診斷證明,至家事法院服務台找書記官說明聲請事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後核對簽名即完成。

Q9傳真聲請怎麼辦理?

查詢該管家事法院傳真號碼,傳送載明 9 款事項的書狀,取得收件回執後盡速補送正本。

Q10聲請書狀格式哪裡找?

司法院依本條第 6 項定有制式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或各地家事法院服務台索取,亦可由律師服務處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Q11不會簽名怎麼辦?

依第 5 項規定,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效力相同。

Q12言詞聲請 vs 書狀聲請哪個比較好?

效力相同。書狀適合懂法律文書者可預先準備;言詞適合不會寫書狀者由書記官現場記錄;傳真適合外地或急件。三路殊途同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狀言詞傳真
聲請方式親送或郵寄正本親至法院找書記官傳真至法院並補送正本
適用情境懂法律文書者不會寫書狀的長輩/弱勢人在外地或急件
法律效力完整效力等同書狀(第 2 項)等同書狀(第 7 項)
9 款必載聲請人自寫書記官筆錄記載聲請人自寫
速度中等現場完成最快傳送瞬時,但須補正本

書狀

聲請方式
親送或郵寄正本
適用情境
懂法律文書者
法律效力
完整效力
9 款必載
聲請人自寫
速度
中等

言詞

聲請方式
親至法院找書記官
適用情境
不會寫書狀的長輩/弱勢
法律效力
等同書狀(第 2 項)
9 款必載
書記官筆錄記載
速度
現場完成最快

傳真

聲請方式
傳真至法院並補送正本
適用情境
人在外地或急件
法律效力
等同書狀(第 7 項)
9 款必載
聲請人自寫
速度
傳送瞬時,但須補正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49 条(申立ての方式)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8조 / 비송사건절차법 제8조(신청 방식)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 122 條 + 特别程序章(家事程序申请方式)
德國FamFG § 23 (Verfahrensantrag in Familiensach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136 et suivants (saisine en matière gracieuse)
美國State Family Court Rules (varies by jurisdiction, e.g. NY DRL §240 procedural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法院。   九、年、月、日。   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三、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三項、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應得以書狀或言詞擇一為之,以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又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於筆錄內簽名,以代當事人所應作之文件,爰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識別裁判之對象、確定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以利非訟事件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三項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又非訟事件之訟爭性較低,亦無對審性,並無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概念,僅有聲請人、相對人等關係人之概念,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參與程序,自應由聲請人於書狀中載明利害關係人之姓名等資料。   三、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宜於書狀中記載有利訴訟迅速進行之相關事項,第四項提示書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中第一款之身分證件號碼,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固然指國民身分證字,如果是外國人,則可以填寫護照號碼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文號。此外為促請法院注意依照個別案情,審酌是否須合併審理,於第二款規定書狀亦宜記載定管轄及所適用程序之必要事項,俾使審理程序依訴訟或非訟程序儘早確定,以利案件迅速進行。   四、復為求慎重,依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於第四項規定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至於相關格式,則由司法院定之,以供當事人遵循,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五、又因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已日漸普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設第六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非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繫屬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應得以書狀或言詞擇一為之,以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又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於筆錄內簽名,以代當事人所應作之文件,爰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識別裁判之對象、確定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以利非訟事件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三項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又非訟事件之訟爭性較低,亦無對審性,並無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概念,僅有聲請人、相對人等關係人之概念,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參與程序,自應由聲請人於書狀中載明利害關係人之姓名等資料。   三、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宜於書狀中記載有利訴訟迅速進行之相關事項,第四項提示書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中第一款之身分證件號碼,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固然指國民身分證字,如果是外國人,則可以填寫護照號碼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文號。此外為促請法院注意依照個別案情,審酌是否須合併審理,於第二款規定書狀亦宜記載定管轄及所適用程序之必要事項,俾使審理程序依訴訟或非訟程序儘早確定,以利案件迅速進行。   四、復為求慎重,依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於第四項規定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至於相關格式,則由司法院定之,以供當事人遵循,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五、又因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已日漸普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設第六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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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規定:「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