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建立家事非訟雙軌聲請制: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須書記官製作筆錄。
Q · 不會寫法律文書,可以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遺產管理人嗎?
可以,家事非訟得言詞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1 項,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或陳述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以言詞聲請者,應於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簽名,效力與自寫書狀完全相同。但無論書狀或筆錄,皆須完整記載第 3 項所列 9 款必載事項(聲請人/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資料、聲請意旨、原因事實、證據、附屬文件、法院、年月日)。
法院不收口頭形式的起訴狀,但家事非訟事件不一樣。第75條開了一扇很多人不知道的門:你可以不寫書狀,直接到法院書記官面前用「說的」提出聲請。書記官會幫你做成筆錄,效力跟你自己寫的書狀完全相同。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需要聲請監護宣告、指定遺產管理人的人,很可能是年紀大的配偶、教育程度不高的家屬、或正處於極度焦慮中的人。要這些人自己寫一份法律文書,等於在他們最脆弱的時候再設一道門檻。但不管是書面還是口頭,該交代的資訊一項都不能少:你是誰、對方是誰、你要什麼、為什麼、有什麼證據。這些是第三項列的九款法定記載事項。第四項還列了「宜」記載的補充資訊。最後一項更有現代感:你可以用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給法院,效力等同親自遞送。
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規範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程式,建立「言詞聲請—書記官筆錄」雙軌制度,並列舉 9 款應載事項與 4 款宜載事項,准許傳真及科技設備傳送書狀,兼顧程序近用性與審理資訊完整性,為家事非訟程序之核心入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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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聲請或陳述得以言詞為之。到家事法院的服務台告訴書記官你要聲請什麼,書記官會幫你做成筆錄,確認內容後簽名即生效。這份筆錄的法律效力等同書狀。內行人提示:去之前把要講的事情在紙上列大綱,特別是「你要聲請什麼」和「為什麼」這兩點要先想清楚。書記官可以幫你整理格式,但內容要你自己提供。
不會直接駁回。法院會先定期限命你補正。第 3 項 9 款是法定必載事項,漏了任何一款法院都會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才會駁回。第 4 項「宜」記載事項漏寫不會被駁回,只是可能拖慢審理速度。內行人提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3 項第 6 款「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例如聲請監護宣告要附醫師診斷證明,漏掉會多等一兩週。
可以。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7 項規定,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實務上包含電子訴訟系統。內行人提示:用電子訴訟系統遞狀比跑法院快三天以上,且系統會自動核對必填欄位,但記得在期限內補送正本,否則可能被視為未提出。
規範家事非訟事件聲請程式之核心條文,建立書狀與言詞雙軌制,並列 9 款必載事項與 4 款宜載事項,是家事非訟程序的入口規定。
非當事人間爭訟、由法院依職權介入裁定之家事事件,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指定遺產管理人、認領子女、收養認可等。
聲請人資料、相對人資料、利害關係人資料、代理人資料、聲請意旨及原因事實、證據、附件清單、法院、年月日。
必載漏寫法院會發補正通知逾期駁回;宜記載漏寫不會被駁回,但可能拖慢審理速度(如管轄事項漏寫多等一個月)。
備妥身分證、相對人資料、醫師診斷證明,至家事法院服務台找書記官說明聲請事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後核對簽名即完成。
查詢該管家事法院傳真號碼,傳送載明 9 款事項的書狀,取得收件回執後盡速補送正本。
司法院依本條第 6 項定有制式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或各地家事法院服務台索取,亦可由律師服務處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依第 5 項規定,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效力相同。
效力相同。書狀適合懂法律文書者可預先準備;言詞適合不會寫書狀者由書記官現場記錄;傳真適合外地或急件。三路殊途同歸。
| 比較面向 | 書狀 | 言詞 | 傳真 |
|---|---|---|---|
| 聲請方式 | 親送或郵寄正本 | 親至法院找書記官 | 傳真至法院並補送正本 |
| 適用情境 | 懂法律文書者 | 不會寫書狀的長輩/弱勢 | 人在外地或急件 |
| 法律效力 | 完整效力 | 等同書狀(第 2 項) | 等同書狀(第 7 項) |
| 9 款必載 | 聲請人自寫 | 書記官筆錄記載 | 聲請人自寫 |
| 速度 | 中等 | 現場完成最快 | 傳送瞬時,但須補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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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法院。 九、年、月、日。 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三、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三項、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應得以書狀或言詞擇一為之,以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又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於筆錄內簽名,以代當事人所應作之文件,爰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識別裁判之對象、確定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以利非訟事件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三項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又非訟事件之訟爭性較低,亦無對審性,並無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概念,僅有聲請人、相對人等關係人之概念,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參與程序,自應由聲請人於書狀中載明利害關係人之姓名等資料。 三、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宜於書狀中記載有利訴訟迅速進行之相關事項,第四項提示書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中第一款之身分證件號碼,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固然指國民身分證字,如果是外國人,則可以填寫護照號碼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文號。此外為促請法院注意依照個別案情,審酌是否須合併審理,於第二款規定書狀亦宜記載定管轄及所適用程序之必要事項,俾使審理程序依訴訟或非訟程序儘早確定,以利案件迅速進行。 四、復為求慎重,依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於第四項規定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至於相關格式,則由司法院定之,以供當事人遵循,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五、又因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已日漸普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設第六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
一、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應得以書狀或言詞擇一為之,以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又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於筆錄內簽名,以代當事人所應作之文件,爰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識別裁判之對象、確定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以利非訟事件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三項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又非訟事件之訟爭性較低,亦無對審性,並無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概念,僅有聲請人、相對人等關係人之概念,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參與程序,自應由聲請人於書狀中載明利害關係人之姓名等資料。 三、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宜於書狀中記載有利訴訟迅速進行之相關事項,第四項提示書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中第一款之身分證件號碼,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固然指國民身分證字,如果是外國人,則可以填寫護照號碼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文號。此外為促請法院注意依照個別案情,審酌是否須合併審理,於第二款規定書狀亦宜記載定管轄及所適用程序之必要事項,俾使審理程序依訴訟或非訟程序儘早確定,以利案件迅速進行。 四、復為求慎重,依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於第四項規定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至於相關格式,則由司法院定之,以供當事人遵循,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五、又因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已日漸普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設第六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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