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76 條(法院審理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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