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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0155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1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5000076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旨揭自治條例草案,經查尚無牴觸本部主管法規,合先敘明。(二)草案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4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處罰,惟依草案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未能於第 4 條之期限內完成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則對於申請展延者,能否依草案第 11 條規定,以違反草案第 4 條處罰?又草案第 7條第 1 項僅規定公私場所未能於第 4 條之期限內完成設置者之展延,惟對於未能於第 5 條第 2 項之期限內完成設置者,是否亦應有展延之規定?建請釐清。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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