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7932 號
要旨
緊急、暫時或通常民事保護令於核發時,如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則應於教示欄位加註應由被害人持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學校、國稅局申請執行等相關文字
主旨
法院於核發緊急、暫時或通常民事保護令,裁定內容如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款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等相關資訊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5 年 7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24573 號函辦理。二、查旨揭裁定書類例稿之教示條款欄位,業已增列「本裁定命相對人不得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及其他相關資訊者,其執行應由被害人持本保護令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學校、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教示文字,並於 100年 6 月 3 日、101 年 12 月 22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11933、1010035518 號函知在案(如附件)。民事保護令裁定如有旨揭事由者,請確實於教示欄位加註上開文字,以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等之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含附件)、內政部(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3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11933 號
主旨
檢送本院修正之民事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裁定書類例稿共 3 份,請轉知所屬參考使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內政部 100 年 5 月 16 日台內防字第 1000100766 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文略以:「鑒於保護令核發後,仍有被害人不知或未依規定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相關資訊,致影響其權益,為周全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權益福祉,惠請建議法院裁定該款保護令時增列提示語以提醒被害人依規定申請註記,俾維護被害人等之權益。」爰據此參酌實務需要,檢視修正旨揭例稿,供相關人員參考。
三、旨揭例稿已另移請本院資訊管理處建置於第一、二審民事審判系統及替代法官審判作業系統單機版有關原民事保護令之共用例稿,並張貼於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家事業務專區/家事裁判參考例稿)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及審判資訊服務站/家事業務專區/令函專區)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5518 號
主旨
請各法院轉知所屬於核發民事保護令時,如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等資料時,請加註警示語提醒被害人,俾維護被害人等之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60266 號函辦理。二、旨揭事件,本院前已檢視修正民事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裁定書類例稿,於裁定例稿增列「本裁定命相對人不得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及其他相關資訊者,其執行應由聲請人持本保護令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學校、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之教示文字,並於100 年 6 月 3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11933 號函知在案。為保障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等之權益,如民事保護令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資料時,請如旨揭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載於法學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