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18935 號
要旨
實任法官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時,應依核定之研究計畫進行,研究計畫或題目如擬變更,則於計畫核定後,至進修後 3 個月內,檢具變更之研究計畫書辦理
主旨
實任法官應依核定之計畫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如擬變更研究計畫(含研究題目),請於本院核定研究計畫後,至進修後 3 個月內,檢具申請變更後之研究計畫書,循行政層級報院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準用第 10條規定,即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為避免旨揭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始申請變更研究計畫(含研究題目),爰審酌前開規定之意旨及進修人員實際需要,規範申請變更研究計畫之期限如主旨,逾期者,請依本院原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 6 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相關進修學分數或時數證明文件(至國外擔任訪問學者,僅須檢附研究報告),送請法官學院辦理審核事宜後,由本院核定。為利辦理前開研究報告審核事宜,請進修人員之服務機關(即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收受該報告時,確實核對所載之研究題目,與本院核定之題目是否相符,如有未符,應退請進修人員依本院核定之計畫撰寫。另請法官學院送請本院相關廳處初審前,再行檢視,研究計畫題目與本院核定相符者,始得辦理初審程序。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6)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