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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082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諭令服 40 小時勞動服務,非屬法院裁判宣告,無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有關函詢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諭令服 40 小時勞動服務,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之適用乙案,按保安處分乃基於社會保全之必要性,在刑罰制裁之外,復使用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施予特定行為人具有司法處分性質的保安措施。目前我國刑法體系所規定之保安處分,僅限於上述 7種,且應經法院裁判宣告者。而感訓處分則為檢肅流氓條例所規定,與本件經檢察官諭令被告服 40 小時義務勞務並定 1 年緩起訴期間之緩起訴處分均有不同,是旨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要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5 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082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諭令服 40 小時勞動服務,非屬法院裁判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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