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企字第 1020011003 號
要旨
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
主旨
茲為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檢附公立幼兒園因應事項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局 97 年 8 月 27 日檔企字第 09700113831 號函(諒達)業依檔案法第 28 條修正條文意旨,排除公立幼稚園準用檔案法,復依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國(三)字第 1010245080 號函釋,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改制後幼兒園仍屬教育機構,惟具保育性質,其主要業務在提供幼兒服務及照顧服務,與一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性質不同,建議比照原幼稚園排除準用檔案法。綜上,爰將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
二、公立幼兒園雖排除準用檔案法,惟該等機構之檔案管理事項,仍請教育部、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動相關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