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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400000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文書線上簽核,其紙本收文經數位化儲存為電子文件,不辦理歸檔釋疑

主旨

所送自本(94)年 1 月 3 日起文書處理採線上簽核作業,對於紙本收文經數位化儲存為電子文件,未經文書處理流程之紙本不辦理歸檔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3 年 12 月 29 日經水秘字第 09308007560 號函。

二、案依法定管理程序歸檔之電子檔案,考量長期保存及安全管理,請確實依照「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6 點、第 13點及第 15 點各點之規定辦理。至未經文書處理程序文件之歸檔,仍請依本局 92 年 6 月 9 日函示辦理。

三、另,為確保電子檔案真實性及完整性,請即就自建 CA 憑證之外部聯結、相互認證、法律效力、安全性、真實性及對稱式金鑰等予以檢討改善。又,資訊系統應建立轉置、更新、封裝、模擬等機制,並將相關紀錄儲存於電子檔案原封包中,另清理紀錄及詮釋資料(metadata)等管理過程亦同,以確保檔案內容的完整性、機密性、不可否證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09400000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文書線上簽核,其紙本收文經數位化儲存為電子文件,不辦理歸檔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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