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7724 號
要旨
關於法院處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為應准予備查時,有關文件作成之形式等問題說明
主旨
有關我國法院處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時之文件形式等問題,說明如下,提供參考,如於具體個案,基於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的規定,本院將尊重法院的見解及處理。
說明
一、復台端 106 年 6 月 30 日提請行政釋義申請書。
二、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處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為符合程序上要件應准予備查時,參照本院 74 年 12 月 6 日(74)院台廳一字第 6729 號函說明二(一)意旨,即法院應裁定:「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此項裁定不必作成裁定書,可記載拋棄繼承書狀之空白處;再由書記官憑以通知拋棄繼承之當事人(如附件 1 所示函文附件參考格式(一)、(二))的方式處理。
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本院除大法官依法定程序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外,並無解釋具體法律問題之權限。又聲明拋棄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於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所爭執,應另外循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403 號判決、90 年度台抗字第649 號裁定參照,如附件 2、3) ,一併說明提供參考。
四、上開函文及裁判資料,台端可至本院網站「資料查詢/法學資料檢索/判解函釋」查詢。
正本
王○ 君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