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32 條(拋棄繼承書面之記載、備查及公告)
- 1.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2.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
- 3.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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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規定拋棄繼承書面五款必載事項:拋棄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地、知悉時間、其他繼承人,缺一可遭駁回。
Q · 拋棄繼承書面要寫什麼?少寫一項會怎樣?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拋棄繼承書面必載五款:拋棄人姓名、被繼承人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知悉繼承之時間、其他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日及住所。任一款漏寫或填寫不實,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合法者法院備查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後公告。「知悉繼承時間」是最易踩雷項目,須與民法第 1174 條三個月期限合併計算。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數以萬計的人拋棄繼承,但很多人不知道拋棄繼承不是跟家人說一聲就算數。你必須寫一份書面文件,裡面要載明五件事:你是誰、過世的人是誰、他什麼時候在哪裡過世、你什麼時候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還有其他繼承人的資料。少寫一項,法院可以駁回你的拋棄,而你的三個月期限還在倒數。這條最容易踩的坑是第四款「知悉繼承之時間」。法院要看的是你「什麼時候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不是「什麼時候過世」。如果你跟過世的人很疏遠,三個月後才知道他過世,你的三個月是從你知道那天才開始算。但你得拿出證據證明你是後來才知道的。另外,第二項和第三項是很多人忽略的後續:法院確認合法後會「備查」並通知其他繼承人。這個備查證明是你日後辦理所有後續手續(銀行、地政、稅務)的關鍵文件。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為拋棄繼承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書面五款必備事項(拋棄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地、知悉繼承時間、其他繼承人)及法院備查、駁回、公告程序,與民法第 1174 條至 1176 條實體規定共同構成台灣拋棄繼承制度的雙軸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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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拋棄繼承可以自己辦還是要請律師?▾
完全可以自己辦。司法院網站有範本可以下載,照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五款逐項填寫,附上戶籍謄本和死亡證明書,親自或郵寄送到管轄法院即可。費用只需要裁判費一千元。內行人提示:自己辦最常出錯的地方是第五款「其他繼承人資料」,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全戶戶籍謄本,上面會列出所有直系血親。
Q2拋棄繼承後還需要繳遺產稅嗎?▾
不需要。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你從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遺產稅跟你無關。但如果在拋棄前已經領取了遺產,那筆錢的性質會被質疑。內行人提示:拋棄繼承前不要動任何遺產,包括從過世親人帳戶領錢、使用其信用卡點數、處分其物品,都可能被認定為「概括承認繼承」讓你的拋棄失效。
Q3小孩也要拋棄繼承嗎?▾
如果父母拋棄了,繼承權可能移轉到下一順位,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常見的情況是:爸爸過世有債務,媽媽和子女都拋棄,但忘了幫孫子女也拋棄,結果孫子女變成繼承人一出生就背債。內行人提示: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辦理,但書狀上要寫清楚法定代理人身分。全家要拋棄就要一起拋棄乾淨。
Q4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是什麼?▾
規範拋棄繼承書面五款必載事項及法院備查、駁回、公告程序,是台灣拋棄繼承的程序法核心。
Q5拋棄繼承書面五款必載事項是哪些?▾
拋棄人、被繼承人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時地、知悉繼承時間、其他繼承人資料。
Q6「知悉繼承之時間」是什麼意思?▾
繼承人實際知道自己得為繼承人之時點,非死亡日;後順位繼承人從知道前順位拋棄日起算。
Q7法院備查是什麼?▾
法院對拋棄繼承書面合法性審查後予以登記的非訟程序,備查函是後續銀行、地政、稅務手續的關鍵憑證。
Q8拋棄繼承書狀怎麼寫?▾
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照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五款逐項填寫,附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向最後住所地法院遞狀。
Q9拋棄繼承文件要準備什麼?▾
書狀(五款必載)、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自己身分證影本、裁判費 1,000 元。
Q10拋棄繼承去哪個法院遞狀?▾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遞狀,可親送或掛號郵寄。
Q11拋棄繼承被駁回怎麼補正?▾
依駁回理由補齊資料重送,但三個月期限不因駁回延長,務必把握時間。建議補正同時聲請延期理由說明。
Q12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差在哪?▾
拋棄繼承全部不要、零責任;限定繼承以遺產為限承受、要走清算程序。債務遠大於遺產選拋棄,不確定選限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nunciation | limited_inheritance |
|---|---|---|
| 適用情境 | 債務遠大於遺產,全部不繼承 | 不確定遺產與債務狀況,僅以遺產為限承受 |
| 時效起算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 |
| 程序文件 | 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五款書面 | 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遺產陳報書 |
| 對其他繼承人影響 | 應繼份歸屬其他繼承人或順位移轉 | 不影響其他繼承人地位 |
| 後續義務 | 備查後無債務責任 | 須履行清算、清償債務、報告法院等多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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