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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5419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事件,以函通知准予備查時,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注意事項

主旨

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事件,以函通知准予備查時,請督促所屬注意依說明辦理,以維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現今社會所有繼承人間未必熟識,且國人日漸重視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擬具「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個人資料遮掩例示參考(含範例)」,以供參酌。

二、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時之公告部分(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第2 項參照),仍請依本院 103 年 5 月 12 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 號函檢送之「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附件 2)妥處。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含附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至法學檢索函示專區)(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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