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重點摘要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後,依家事事件法第 133 條應由會員一人以上備陳報書記載四款事項並附證明文件向法院報明。
Q · 親屬會議選好遺產管理人後,要怎麼向法院報備?
依家事 133 條由會員一人以上備陳報書記載四款事項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3 條,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應由會員一人以上提出陳報書,記載四款事項: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與最後住所與死亡資訊、選定事由、被選任人基本資料,並附具親屬會議會議紀錄、出席名冊、被選任人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提出。
「親屬會議」這三個字聽起來像是家族聚餐時的閒聊,但在法律上它是一個有權做決定的正式機構。當一個人過世後沒有任何繼承人出面(全部拋棄、找不到人、或根本不確定有沒有繼承人),親屬會議可以選出一個遺產管理人來接管遺產。但選完人不是喊一聲就生效,你得向法院「報明」,而且報明的格式有嚴格要求。本條規定了陳報書必須記載的四件事:誰來陳報、過世的人是誰及其死亡資訊、為什麼要選遺產管理人、選了誰。少了任何一項,法院不受理。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附具證明文件」這幾個字,代表你不能空口說白話,親屬會議的會議紀錄、出席名冊、被選任人的同意書,都要附上。
家事事件法第 133 條為親屬會議陳報程序之程式規定,要求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須由會員以陳報書記載四款法定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與選定結果,是親屬自治選任結果進入司法系統取得對外公信力的唯一程序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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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情況是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根本找不到繼承人(民法第1177條)。例如獨居老人過世、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也不在了。這時候他的遺產不會自動歸國庫,而是需要一個管理人來清算。內行人提示:親屬會議選不出人的話,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直接選任,這是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的備用機制。
依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由五人組成,原則上由直系血親尊親屬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擔任會員。召集人依民法第1132條,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召集。表決依多數決。內行人提示:如果湊不到五個合格會員,可以依民法第1132條之一聲請法院指定。很多人因為湊不到人就放棄走這條路,不知道法院可以幫忙。
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資訊、選定事由、被選任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缺一項法院不受理。
民法第 1131-1137 條規定的五人會員家族正式機構,由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組成,可就特定法定事項做決議。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全部拋棄時依法選任接管遺產之人,職務含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清償債務、移交剩餘財產(民法 1179)。
獨居者過世無繼承人、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找不到繼承人,由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啟動陳報程序。
依家事 133 條四款逐項記載+附證明文件,由會員 1 人以上具名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遞狀,聲請費 1,000 元。
民法 1131 條五位合格會員(直系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尊親屬)多數決,湊不齊可依 1132-1 聲請法院指定會員。
親屬會議會議紀錄、出席會員名冊、被選任人同意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會員身分關係證明、親屬系統表。
實務上格式齊備約 2-4 週備查,文件不齊命補正後再算,無法定期限。
親屬會議自主選任要依家事 133 陳報法院備查,法院選任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家事 136/民法 1178 直接聲請。
前者選任遺產管理人(家事 133),後者單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家事 132),但前者常以後者為前提條件。
| 比較面向 |
|---|
| 親屬會議選任 (家事 133) |
| 法院選任 (家事 136/民法 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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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立法理由親屬會議既非法人,又不是非法人團體,無程序能力,關於其如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有必要予以明定,以利遵循,爰設本條規定。
親屬會議既非法人,又不是非法人團體,無程序能力,關於其如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有必要予以明定,以利遵循,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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