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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34 條(遺產管理人之選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2.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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