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35 條(遺產管理人之解任與另為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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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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