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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35 條(遺產管理人之解任與另為選定)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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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35條規範遺產管理人解任:違背職務、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解任。

Q · 遺產管理人擺爛或亂搞,能換掉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135條,親屬會議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有三種情形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解任:一、違背職務上義務(如不編遺產清冊、不清償債務);二、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如放任租金不收、財產不修);三、其他重大事由(如重病、長期失聯)。法院解任前須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意見,解任後親屬會議須於1個月內另為選定,逾期得依第136條由法院選任。

白話解讀

遺產管理人上任後不是沒人管。如果他擺爛、亂搞、或根本不盡責,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把他換掉。三種情形可以觸發解任:第一,違背職務義務(該做的事不做,例如不編遺產清冊、不清償債務);第二,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遺產被損害或有被損害的風險(例如放任房屋年久失修、該收的租金不收);第三,其他重大事由(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裁量空間)。跟第134條不同的是,134條處理的是「一開始就不該當」的消極資格問題,本條處理的是「當了之後不好好做」的行為問題。而且法院在解任前必須先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不是片面說解任就解任。解任後,親屬會議有一個月重新選人。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35條建立遺產管理人事後監督機制:當親屬會議選定的管理人於就任後有違背職務義務、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遺產受害(或有受害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等情形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解任。法院須先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意見後始得裁定解任,並命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另為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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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理人只是比較慢,不是故意不做,這樣也能解任嗎?

要看「慢」到什麼程度。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要求的是合理的勤勉,不是完美的效率。但如果債權人已經催告多次、遺產清冊拖了半年還沒出來、可變現的資產放著不處理,這種程度的「慢」已經構成第二款的「危害遺產之虞」。內行人提示:法院判斷的關鍵不是管理人的主觀意圖,而是客觀上遺產有沒有因為他的消極而面臨風險。

Q2檢察官什麼時候會主動介入遺產管理?

通常是遺產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例如遺產包含具文化資產價值的古蹟或建築、或遺產糾紛牽涉到社會福利機構的權益。純粹私人之間的遺產管理問題,檢察官很少主動出手。內行人提示:如果利害關係人都沒有資力或意願聲請,可以向地方檢察署陳情,請檢察官評估是否依職權介入。

Q3家事事件法第135條和第134條差在哪?

134條處理的是「一開始就不該當」的消極資格問題(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135條處理的是「當了之後不好好做」的行為問題(違背義務、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他重大事由)。聲請主體都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但事由與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4遺產管理人擺爛沒做事能換掉嗎?

可以,家事事件法第135條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解任的權利,三款事由:違背職務、違背善管注意義務、其他重大事由。

Q5什麼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一般具相當知識經驗者應有的客觀注意程度,標準高於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消極放任也算違反,不必等實害發生。

Q6誰是家事事件法135條的「利害關係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或其他權益受管理行為影響者皆屬之,不限親屬。

Q7「其他重大事由」具體指什麼?

管理人重病、長期失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職等客觀上無法繼續執行職務的情形。是彈性條款給法院裁量。

Q8怎麼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

蒐證 → 寫聲請書載明適用款次與事實 → 提交管轄法院 → 配合徵詢程序 → 等候裁定。

Q9聲請解任要準備什麼證據?

未編冊時間軸、債權人催告紀錄與管理人未回覆證明、遺產毀損照片或鑑定報告、租金未收明細等。

Q10解任聲請的裁判費要多少?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徵收非訟費用約新台幣1,000-3,000元(依事件性質)。

Q11解任後如何避免遺產管理空窗?

聲請時可同時聲請法院為必要的保全處分(假扣押、假處分),或聲請暫時處分指定臨時管理人。

Q12家事事件法135條 vs 134條差在哪?

134條處理選任前的消極資格不該當(未成年、受監護),135條處理選任後的積極行為不適任(違背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53条(不在者財産管理人規定の準用:家庭裁判所による改任)
🇰🇷 韓國민법 제1054조 및 가사소송법 관련 규정 (상속재산관리인 해임)
🇨🇳 中國民法典 第1146條(遺產管理人責任及司法救濟)
🇩🇪 德國BGB §§ 1981 ff. (Nachlassverwaltung) i.V.m. Verfahren des Nachlassgericht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3-3 (révocation du mandataire successoral)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611 (Removal of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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