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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36 條(遺產管理人之選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聲請之事由。 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2.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3.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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