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規範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是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啟動的關鍵入口。
Q · 欠我錢的人死了又沒有繼承人,我能要回來嗎?
能。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就有人管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利害關係人(含債權人)或檢察官可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書要寫聲請人、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時地、聲請事由、利害關係事由四項並附借據合約等證明文件。管理人選任後將清點遺產、公示催告債權人,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你的房客欠了三個月房租,某天你接到通知說他過世了,沒有配偶、沒有子女、親戚也找不到。房子裡還有他的東西,帳戶裡可能還有錢,但沒有人有權處理。你的租金就這樣卡在一個「法律上沒有主人」的狀態裡。這條告訴你怎麼打破僵局: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指定一個人來管理死者的遺產)。聲請書要寫清楚四件事:你是誰、死者是誰、為什麼要聲請、你跟這件事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也就是你為什麼有資格來管這件事)。如果親屬會議(死者親屬組成的會議)該選但一直沒選出管理人,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還有一個冷知識:法院選的管理人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務機關,通常在遺產最後歸國庫時就是這樣操作的。
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為無人承認繼承時聲請遺產管理人選任的程序規範,明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程式、聲請書應記載事項,以及親屬會議未選任時直接向法院聲請的備用程序,並允許法院於必要時選任公務機關擔任管理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利害關係人指跟死者遺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最常見的就是債權人(被欠錢的人)。房東、銀行、生意夥伴、甚至死者的僱主都可能算。但純粹的朋友關係,沒有財務往來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法院會認為你缺乏利害關係而駁回。實務上聲請書第四款「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是最常被退件的欄位,光寫「我認識他」不夠,必須附上借據、合約、租約等能證明法律關係的文件。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從遺產中支付,不是從聲請人口袋出。法院通常選任律師擔任,報酬由法院酌定。但這裡有個實務上的風險:如果遺產價值很低,不足以支付管理費用,可能找不到律師願意接。聲請前先粗估遺產價值很重要。如果遺產明顯不足以清償你的債權加上管理費用,聲請的意義就不大了。第三項允許法院選任公務機關為管理人,就是為了處理這種沒人想接的案子。
規範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選任的聲請程序,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死亡時的程序救濟入口。
法院選任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的人,負責清點遺產、公示催告債權人、按順位清償債務,可為自然人或公務機關。
與被繼承人遺產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含債權人、房東、生意夥伴、保險受益人等,純朋友關係不算。
指繼承開始後無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的狀態,可能是沒有繼承人、繼承人均拋棄、或下落不明。
備齊死亡證明 + 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家事法院遞狀,依本條第一項四款逐項記載,繳約 1,000 元聲請費。
1. 聲請人資料、2. 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時地、3. 聲請事由、4. 利害關係事由(含書面證據)。
聲請費約 1,000 元,法院通常 1-3 個月內裁定。管理人報酬從遺產支付,非聲請人負擔。
提交借據、合約、租約、匯款紀錄、保險契約等書面證據,光寫「我認識他」不夠,需有具體法律關係文件。
134 由親屬會議推選需有親屬願組成;136 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無親屬出面時直接走 136。
民法 1178 是實體法依據(誰可被選任),本條是程序法(怎麼聲請)。實體+程序兩條合用才完整。
| 比較面向 | 親屬會議選任(第 134 條) | 法院選任(本條第一項) | 法院選任公務機關(本條第三項) |
|---|---|---|---|
| 聲請主體 | 由親屬會議成員推選 |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選任 |
| 啟動門檻 | 需有親屬願意組成親屬會議 | 需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 無人願意承接或遺產可能歸國庫 |
| 時效 | 親屬會議遲未選任即進入下一階段 | 1-3 個月裁定 | 1-3 個月裁定 |
| 適用情境 | 尚有親屬但無人願承擔繼承責任 | 無親屬出面或親屬會議未選任 | 遺產複雜、最終歸國庫或無人接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聲請之事由。 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立法理由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爰設第一項,明定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以利程序之進行。 二、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前條之規定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為本項聲請時,關於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應適用前項之規定,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清理完畢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而國有財產向由公務機關擔任管理人,爰設第三項,明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爰設第一項,明定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以利程序之進行。 二、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前條之規定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為本項聲請時,關於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應適用前項之規定,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清理完畢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而國有財產向由公務機關擔任管理人,爰設第三項,明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