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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37繼承人搜索公示催告之記載事項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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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2. 2.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規範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公告五款必載事項,期間至少六個月。

Q · 法院怎麼找沒人認領遺產的繼承人?

登報六個月催告,過期歸國庫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法院透過公示催告找尋繼承人。公告必須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時地、至少六個月承認期間、不承認的法律後果及法院名稱五款事項,公告方式準用第 130 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公告期間屆滿無人承認繼承,遺產進入清算程序最終可能歸國庫。

白話解讀

每年台灣有一定數量的人過世後,沒有任何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這些遺產如果最後都沒人認領,依法歸屬國庫。但法院不會直接把遺產充公,它會先做一件事:登報找人。這條規定的就是法院公示催告(公開通知)繼承人的格式和內容。催告內容必須包含死者資料、承認繼承的期間(至少六個月)、以及不承認的後果。這個公告通常登在法院公告欄和司法院網站上,不是什麼大版面的新聞,很容易被忽略。如果你是某個遠房親戚的潛在繼承人,而你不知道有這個公告存在,六個月一過,你的繼承權就永遠消失了。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規範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公告應記載事項,包含陳報人、被繼承人基本資料、承認期間及催告意旨、不承認效果及法院五款必載事項,並準用第 130 條公告方式規定,為無人承認繼承程序之核心程序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有沒有親戚過世的公示催告?

最直接的管道是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示催告」專區,可以用被繼承人姓名搜尋。法院也會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但大多數人不會定期去查這些公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知道有獨居、年邁、或健康不佳的親戚,偶爾關心一下他的狀況,不只是人情,也是保護自己繼承權的實際手段。

Q2超過六個月才知道有遺產,完全沒救了嗎?

原則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未承認繼承,繼承權就喪失了。但如果能證明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有瑕疵,例如漏列家事事件法 137 條規定的應記載事項、公告方式不符規定,可以嘗試挑戰催告的效力。不過這條路非常窄,成功率很低。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對公告程序的要求很嚴格,只要程序合規,逾期就是逾期,法官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就通融。

Q3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公告應記載的五款事項及公告方式準用。

Q4什麼是公示催告繼承?

法院在沒人承認繼承時,以公告方式催告不特定潛在繼承人出面承認的程序,期間至少六個月。

Q5法院找繼承人會公告什麼內容?

五款: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時地、承認期間及催告意旨、不承認效果及法院名稱。

Q6公示催告繼承期間是多久?

依民法第 1178 條第一項至少六個月,從最後公告日起算(準用家事事件法 130 條第五項)。

Q7怎麼查詢有沒有公示催告找我?

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催告」專區,以被繼承人姓名搜尋。法院不會主動寄信通知。

Q8怎麼向法院承認繼承?

在公告期間內向公告法院遞狀表示承認繼承,附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自己的戶籍謄本證明繼承順位。

Q9遺產管理人怎麼聲請公示催告?

依民法 1178 條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法院依家事事件法 137 條格式公告,確認五款事項齊全。

Q10公示催告漏記載事項怎麼辦?

聲請法院更正公告。若程序完成後才發現瑕疵,可挑戰催告效力,但實務上成功率低。

Q11公示催告 vs 一般法院通知差在哪?

公示催告對不特定人用公告,一般通知對明確當事人用送達。公告期間屆滿即生送達效力。

Q12家事事件法 137 vs 民法 1178 差在哪?

民法 1178 是實體法依據(誰可聲請、最少期間),家事事件法 137 是程序記載要件(公告應寫什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公示催告一般法院通知
通知方式法院公告欄+司法院網站送達當事人住所
對象範圍不特定繼承人明確已知當事人
期間最低六個月(民法 1178)依個案性質
逾期效果繼承權喪失、遺產歸國庫視個案類型而定

公示催告

通知方式
法院公告欄+司法院網站
對象範圍
不特定繼承人
期間最低
六個月(民法 1178)
逾期效果
繼承權喪失、遺產歸國庫

一般法院通知

通知方式
送達當事人住所
對象範圍
明確已知當事人
期間最低
依個案性質
逾期效果
視個案類型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191 条以下(相続人の捜索の公告)、民法第 958 条(相続人捜索の公告)
韓國민법 제1057조(상속인의 수색의 공고)、가사소송법 비송사건 절차
德國BGB § 1965(Aufgebot der Nachlassgläubiger)、FamFG § 454(öffentliche Aufforderung der Erb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770(succession vacante)、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relatif aux successions vacantes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204(Notice to interested persons)/各州 Probate Code 個別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法院應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為此項公示催告時應記載事項,以利適用。   二、關於前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承認繼承期間之起算時點,有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必要,爰設第二項規定。惟關於承認繼承之期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有六個月以上。

(1001212 制定)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法院應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為此項公示催告時應記載事項,以利適用。   二、關於前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承認繼承期間之起算時點,有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必要,爰設第二項規定。惟關於承認繼承之期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有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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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