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40004215 號
要旨
關於以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新北檢榮騰 104 偵續604 字第 66567 號【來文詢問內容】函請提供依來函附件所示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見。
【本會函覆要旨】按本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以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者,始得為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貴署來函所敘個案,並非依法移送到會之案件,本會不宜預先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