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40004215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以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新北檢榮騰 104 偵續604 字第 66567 號【來文詢問內容】函請提供依來函附件所示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見。

【本會函覆要旨】按本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以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者,始得為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貴署來函所敘個案,並非依法移送到會之案件,本會不宜預先表示意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臺會議字第 1040004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