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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400042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以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新北檢榮騰 104 偵續604 字第 66567 號【來文詢問內容】函請提供依來函附件所示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見。

【本會函覆要旨】按本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以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者,始得為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貴署來函所敘個案,並非依法移送到會之案件,本會不宜預先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400042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關於以檢舉內容做為移送懲戒之依據,是否構成懲戒公務員事由之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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