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50000174 號
要旨
受懲戒處分之退休人員,可否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後,請求撤銷懲戒處分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交通部 105 年 6 月 4 日交人字第 10508011691 號。
【來文詢問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人事室前科長王○○,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105 年5 月 2 日)後來函陳情,請求撤銷記過二次之懲戒處分,可否提請撤銷?
【本會函覆要旨】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如認有再審之事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8條第 1 項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