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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2604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11 月 2 日內授消字第 10704503631 號函。

二、本部意見:修正草案第 13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10 條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參酌消防法第 6條第 2 項及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機關得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又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 條第 2 項之檢查、複查,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故主管機關如認執法面確有強制執行檢查之必要,而於本條明定強制檢查之法源依據,本部敬表尊重。惟修正草案第 10 條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並無規定「複查」,則本條是否配合修正草案第 10 條規定刪除「複查」規定?建請釐清修正。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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