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80028927 號
要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0 月 23 日衛部顧字第 1081962863C 號函之「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0 月 23 日衛部顧字第 1081962863C 號函 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來函係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7 規定訂定「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經該部於 108 年 10 月 23 日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 號令發布。
二、檢附旨揭函文影本 1 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及參事室(請資訊處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