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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主旨

有關民眾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是否認屬「婚生子女」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33566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於 108 年5 月 22 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 24 日施行。依施行法第 2 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2 條關係準用之。」至於來函所詢民法第 1061 條婚生子女規定,因屬民法「親屬編」規定,並非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準用之規定,是以,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出生登記作業中,如何配合增修出生身分欄,因涉貴部所訂「戶籍登記申請書登載須知」及戶籍登記作業實務事項,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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