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4453 號
要旨
警察機關查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 108 年 6 月修正公布一年後,無需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倘其他法令規定應通報、保護、協助或輔導,依各該法令相關機制辦理
主旨
有關各警察機關查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108 年 6 月修正公布一年後之處理機制與法源依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2 月 17 日內授警字第 1090878079 號函。
二、依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事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刪除該法第 85 條之 1 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屆時警察機關如查獲或受理通報兒童有旨揭行為,因非少事法規範對象,無需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倘該兒童符合其他法令所定應予通報、保護、協助或輔導之情形者(例如學生輔導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等),應依各該法令有關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並建請注意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及第 40 條第 2 款(b) 項第(七)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條等有關保護兒童隱私之規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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