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06953 號
要旨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校友會理監事疑義
主旨
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校友會之理事、候補理事、常任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3 月 13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90001590 號函。
二、依旨揭校友會章程草案觀之,法官擔任該會理事、候補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非屬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如兼任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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