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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069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校友會理監事疑義

主旨

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校友會之理事、候補理事、常任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3 月 13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90001590 號函。

二、依旨揭校友會章程草案觀之,法官擔任該會理事、候補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非屬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如兼任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臺灣高等法院除外)、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069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有關法官得否擔任校友會理監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