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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27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司法事務官承辦之家事非訟事件,如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滯辦案,得報請院長核可延長期限,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主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司法事務官承辦之家事非訟事件,得依說明所示程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9 年 4 月 1 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8772 號函諒達。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列案件,如有因疫情而延滯辦案進行之具體情事,得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54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故關於司法事務官承辦之家事非訟事件,允宜比照辦理(本院 109 年 4 月1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10106 號關於司法事務官承辦之民事及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辦案期限函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請資訊處置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27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司法事務官承辦之家事非訟事件,如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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