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97 條(準用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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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建立程序補漏的法律橋接。
Q · 家事事件法沒寫到的程序規定,要去哪裡找?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完整查找順序是:家事事件法優先,沒有的查非訟事件法,再沒有的回到非訟事件法第 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但「準用」不是「適用」,只有性質相容的規定才能用。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法把家事案件分成兩大類: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例如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遺產管理)的程序規定散落在家事事件法各章,但不可能鉅細靡遺地把每個程序細節都寫完。這條就是那張安全網:凡是家事事件法自己沒規定到的非訟程序問題,回去翻非訟事件法找答案。但注意「準用」不是「直接適用」,只有跟家事非訟事件性質相容的規定才能用。比方說非訟事件法關於商業登記的程序規定,顯然不能拿來用在監護宣告上。這條看似只是技術性的橋接條文,實際上它決定了法官處理程序爭議時要去哪裡找依據。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為程序補漏性質的橋接條款,明定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規範若家事事件法本身未有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建立家事程序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三層補漏結構,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準用」立法技術之典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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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事件法沒寫到的程序問題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查詢順序: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但「準用」只限性質相容的規定,不是所有條文都能直接搬過來。書狀引用時,完整法律依據寫法是「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X 條」,不能直接引非訟事件法,否則法律基礎不完整。
Q2「準用」跟「適用」到底差在哪?▾
適用是完全照搬,準用是「必要時修正後適用」。法官會判斷非訟事件法某條規定是否與家事非訟事件的性質相容,不相容的就不準用。這個判斷空間有時會成為雙方攻防的焦點。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主張某條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應該準用,最好在書狀裡主動論述為什麼「性質相容」,不要等法官自己判斷。
Q3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是什麼?▾
建立家事非訟程序的法律橋接,家事事件法沒寫的程序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準用」立法技術典型。
Q4什麼是家事非訟事件?▾
非屬訴訟性質的家事案件,由法院依職權形成法律關係,例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收養認可、遺產管理人選任、宣告失蹤。
Q5準用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性質相容範圍內援用他法律規定,非完全照搬。法官有裁量空間判斷相容性,需論證為什麼「性質相容」。
Q6三層補漏結構是什麼意思?▾
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家事優先,沒有的查非訟(依本條),非訟也沒的回到民訴(依非訟事件法第 1 條)。
Q7家事案件找不到程序規定怎麼辦?▾
按三層順序查找: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依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依非訟事件法第 1 條準用)。
Q8書狀引用準用條款的正確寫法?▾
應寫「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X 條」,不能直接引非訟事件法,否則法律基礎不完整。
Q9如何主張某條非訟事件法應準用到家事?▾
主動在書狀論述「性質相容」的具體理由,例如指出該規定為通用程序事項、與家事非訟性質無衝突。
Q10監護宣告程序問題怎麼查找依據?▾
先查家事事件法第 164-176 條監護宣告章節,沒有的依本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通則。
Q11準用 vs 適用 差在哪?▾
適用是一字不改照搬,準用是「性質相容才能用」。準用有法官裁量空間,可成為書狀攻防焦點。
Q12準用 vs 類推適用 差在哪?▾
準用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橋接(如本條),類推適用是法律未規定但類似事項比照辦理,裁量空間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example | discretion |
|---|---|---|---|
| 適用 | 一字不改照搬使用 | 民法第 184 條適用於侵權行為案件 | 無裁量空間 |
| 準用 | 性質相容部分始得使用 | 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本條) | 法官判斷相容性,有裁量空間 |
| 類推適用 | 法律未規定但類似事項比照 | 租賃判決類推適用買賣相關規定 | 最大裁量空間,需論證類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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