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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98婚姻事件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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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規定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管轄,準用婚姻訴訟管轄規則,可集中於同一法院審理。

Q · 要請求贍養費或扶養費,該去哪個法院聲請?

原則對方住所地,已有離婚訴訟則同一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準用第 52 條,原則上向夫妻住所地法院聲請,但夫或妻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轄權。如果已經有離婚訴訟在進行中,準用第 53 條合併規則,直接在同一法院聲請最有效率,可避免不同法官對同一段婚姻得出矛盾認知。

白話解讀

離婚後要請求贍養費,去哪個法院聲請?跟配偶爭扶養費,該找哪裡的法官?這條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它把七種跟婚姻密切相關的非訟事件(夫妻同居、指定住所、報告財產、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改用分別財產制)的管轄法院,統一拉到跟離婚訴訟同一個法院去。為什麼?因為這些事件跟婚姻本身緊密連動,如果離婚在台北打、贍養費在高雄打、財產分割在台中打,三個法官看同一段婚姻得出三種認知,不但浪費你的時間和交通費,判決之間還可能互相矛盾。這條的設計邏輯是:能合併就合併,讓同一個法官看完整的圖。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為婚姻相關非訟事件之管轄總則性規範,將夫妻同居、指定住所、報告財產狀況、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 7 種事件之管轄,統一準用第 52 條(婚姻事件管轄)及第 53 條(合併管轄)規定,建立婚姻非訟事件之集中管轄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要請求贍養費該去哪個法院?

本條(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準用第 52 條規定。原則上向夫妻之住所地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有離婚訴訟在審理中,直接在同一個法院合併處理最有效率。如果雙方分住不同地方,你也可能可以向你居住地的法院聲請(依第 52 條各款連結點)。實務上聲請書要寫清楚主張的管轄依據,避免被要求補正拖延時間。

Q2對方在不對的法院告我,我該怎麼辦?

在第一次陳述意見之前提出管轄異議。法院如果認為確實沒有管轄權,會裁定移送到正確的法院,不會直接駁回聲請。但注意:如果你沒在第一次就提出,之後再提可能被認為你已經默示同意該法院管轄(應訴管轄)。管轄異議不會讓案件消失,只是搬到另一個法院。

Q3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列舉哪 7 種事件?

本條列舉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 7 種事件的管轄統一準用第 52 條及第 53 條婚姻事件管轄規定,目的在集中審理避免裁判矛盾。

Q4本條和一般民事訴訟管轄差在哪?

一般民事訴訟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原則。本條準用第 52 條後,連結點更多元:夫妻住所地、夫或妻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法院皆可能有管轄權。這代表你不一定要千里迢迢跑到對方那裡,有時候在你自己所在地就能聲請。律師會依當事人實際情況選擇對委託人最有利的法院。

Q5家事事件法 98 條是什麼?

建立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的統一管轄規則,準用婚姻事件管轄規定。是婚姻非訟程序的總開關。

Q6本條列舉哪 7 種事件?

夫妻同居、指定住所、報告財產、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共 7 種。

Q7「準用第 52 條」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把婚姻事件管轄規則套用到本條 7 種非訟事件,省去重複立法。連結點包含夫妻住所地、居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

Q8夫妻住所地怎麼認定?

依民法第 1002 條,由夫妻雙方協議共同住所;協議不成由法院定之。實務上以戶籍地或實際共同居住地為主要判準。

Q9贍養費怎麼聲請?

撰寫家事聲請狀載明管轄依據(本條準用第 52 條第幾項)→ 繳納聲請費 → 向有管轄權法院遞狀 → 等候開庭通知。

Q10家事法院怎麼找?

各地方法院設家事法庭,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大都市另設有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Q11扶養費聲請要多少錢?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聲請費以請求扶養費總額計算(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

Q12家事聲請狀怎麼寫?

依本條準用第 99 條,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身分、聲請事項、事實理由、管轄依據、附證物清單。各家事法院網站有提供範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準用第 52 條一般民事訴訟(民訴 1 條)
管轄原則夫妻住所地優先,居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皆可能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管轄法院類型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地方法院民事庭
合併處理準用第 53 條,可與離婚訴訟合併需個案判斷牽連關係
適用範圍本條列舉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普通民事訴訟

本條準用第 52 條

管轄原則
夫妻住所地優先,居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皆可能
管轄法院類型
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合併處理
準用第 53 條,可與離婚訴訟合併
適用範圍
本條列舉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

一般民事訴訟(民訴 1 條)

管轄原則
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管轄法院類型
地方法院民事庭
合併處理
需個案判斷牽連關係
適用範圍
普通民事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150 条(婚姻関係事件等の管轄)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 22 조 (관할)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 22 條 +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 配套管轄規定
德國FamFG § 122(Ehesachen)/ § 232(Unterhaltssach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070 et suivants (compétence du 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
美國UCCJEA + state family court venue rules(各州不同,如 NY DRL § 23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第三條所定戊類事件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規定之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等事件,以及夫妻間之扶養費及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或屬婚姻之普通效力,或雖發生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惟與婚姻亦具密不可分之關係,均為與婚姻訴訟事件有關之非訟事件。乃本法既已擴大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判的可能範圍,是上開事件除應儘可能合併於同一程序審理外,對於管轄之規定亦應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有關婚姻訴訟事件管轄之規範,以求立法前後一致。此外,本條所定之扶養費事件僅限於夫妻間之扶養,至於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間之扶養則不屬之,自屬當然。

(1001212 制定)

本法第三條所定戊類事件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規定之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等事件,以及夫妻間之扶養費及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或屬婚姻之普通效力,或雖發生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惟與婚姻亦具密不可分之關係,均為與婚姻訴訟事件有關之非訟事件。乃本法既已擴大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判的可能範圍,是上開事件除應儘可能合併於同一程序審理外,對於管轄之規定亦應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有關婚姻訴訟事件管轄之規範,以求立法前後一致。此外,本條所定之扶養費事件僅限於夫妻間之扶養,至於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間之扶養則不屬之,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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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規定:「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