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98 條(婚姻事件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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