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98 條(婚姻事件之管轄)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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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規定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管轄,準用婚姻訴訟管轄規則,可集中於同一法院審理。
Q · 要請求贍養費或扶養費,該去哪個法院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準用第 52 條,原則上向夫妻住所地法院聲請,但夫或妻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轄權。如果已經有離婚訴訟在進行中,準用第 53 條合併規則,直接在同一法院聲請最有效率,可避免不同法官對同一段婚姻得出矛盾認知。
白話解讀
離婚後要請求贍養費,去哪個法院聲請?跟配偶爭扶養費,該找哪裡的法官?這條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它把七種跟婚姻密切相關的非訟事件(夫妻同居、指定住所、報告財產、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改用分別財產制)的管轄法院,統一拉到跟離婚訴訟同一個法院去。為什麼?因為這些事件跟婚姻本身緊密連動,如果離婚在台北打、贍養費在高雄打、財產分割在台中打,三個法官看同一段婚姻得出三種認知,不但浪費你的時間和交通費,判決之間還可能互相矛盾。這條的設計邏輯是:能合併就合併,讓同一個法官看完整的圖。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為婚姻相關非訟事件之管轄總則性規範,將夫妻同居、指定住所、報告財產狀況、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 7 種事件之管轄,統一準用第 52 條(婚姻事件管轄)及第 53 條(合併管轄)規定,建立婚姻非訟事件之集中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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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要請求贍養費該去哪個法院?▾
本條(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準用第 52 條規定。原則上向夫妻之住所地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有離婚訴訟在審理中,直接在同一個法院合併處理最有效率。如果雙方分住不同地方,你也可能可以向你居住地的法院聲請(依第 52 條各款連結點)。實務上聲請書要寫清楚主張的管轄依據,避免被要求補正拖延時間。
Q2對方在不對的法院告我,我該怎麼辦?▾
在第一次陳述意見之前提出管轄異議。法院如果認為確實沒有管轄權,會裁定移送到正確的法院,不會直接駁回聲請。但注意:如果你沒在第一次就提出,之後再提可能被認為你已經默示同意該法院管轄(應訴管轄)。管轄異議不會讓案件消失,只是搬到另一個法院。
Q3家事事件法第 98 條列舉哪 7 種事件?▾
本條列舉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 7 種事件的管轄統一準用第 52 條及第 53 條婚姻事件管轄規定,目的在集中審理避免裁判矛盾。
Q4本條和一般民事訴訟管轄差在哪?▾
一般民事訴訟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原則。本條準用第 52 條後,連結點更多元:夫妻住所地、夫或妻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法院皆可能有管轄權。這代表你不一定要千里迢迢跑到對方那裡,有時候在你自己所在地就能聲請。律師會依當事人實際情況選擇對委託人最有利的法院。
Q5家事事件法 98 條是什麼?▾
建立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的統一管轄規則,準用婚姻事件管轄規定。是婚姻非訟程序的總開關。
Q6本條列舉哪 7 種事件?▾
夫妻同居、指定住所、報告財產、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共 7 種。
Q7「準用第 52 條」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把婚姻事件管轄規則套用到本條 7 種非訟事件,省去重複立法。連結點包含夫妻住所地、居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
Q8夫妻住所地怎麼認定?▾
依民法第 1002 條,由夫妻雙方協議共同住所;協議不成由法院定之。實務上以戶籍地或實際共同居住地為主要判準。
Q9贍養費怎麼聲請?▾
撰寫家事聲請狀載明管轄依據(本條準用第 52 條第幾項)→ 繳納聲請費 → 向有管轄權法院遞狀 → 等候開庭通知。
Q10家事法院怎麼找?▾
各地方法院設家事法庭,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大都市另設有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Q11扶養費聲請要多少錢?▾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聲請費以請求扶養費總額計算(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
Q12家事聲請狀怎麼寫?▾
依本條準用第 99 條,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身分、聲請事項、事實理由、管轄依據、附證物清單。各家事法院網站有提供範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本條準用第 52 條 | 一般民事訴訟(民訴 1 條) |
|---|---|---|
| 管轄原則 | 夫妻住所地優先,居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皆可能 | 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
| 管轄法院類型 | 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地方法院民事庭 |
| 合併處理 | 準用第 53 條,可與離婚訴訟合併 | 需個案判斷牽連關係 |
| 適用範圍 | 本條列舉 7 種婚姻相關非訟事件 | 普通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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