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19559 號
要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有關施用一、二級毒品青少年舉辦親職教育之說明,供法院辦理少年業務參考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有關施用一、二級毒品青少年舉辦親職教育之說明,供貴院辦理少年業務參考,請查照。
說明
依衛生福利部 109 年 7 月 3 日衛部護字第 1091460559 號函辦理(隨函檢附影本)。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 日衛部護字第 1091460559 號
主旨
關於新世代反毒策略 2.0 政策協調(毒品戒治組及綜合規劃組)事宜會議(第四次),貴院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6 月 1 日院臺法字第 1090175798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貴院建議本部能對施用一、二級毒品青少年舉辦親職教育一事,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規定,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應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第 1項、第 2 項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三、有關司法繫屬案件,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少年法院(庭)各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皆可命兒少之父母、監護人等接受親職教育,爰為避免重複,造成當事人困擾及資源浪費,並尊重少年法院(庭)之獨立審判原則,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部 104 年 4 月 27 日召開「兒少施用毒品案件處理流程」第 2 次研商會議討論共識,以鼓勵或引導等方式邀請家長參與親職教育(自願性),再依參與狀況評估決定是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裁定父母、監護人等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
四、上開說明另於 104 年 5 月 11 日本部邀請貴院參與之「兒少施用三、四級毒品案件處理流程及網絡合作」第二次研商會議說明,會議紀錄業以 104 年 5 月 21 日衛部護字第 1041460592 號函諒達。正 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副本
行政院、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本部保護服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