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7698 號
要旨
死亡宣告裁定之確定死亡時間明顯錯誤,戶政事務所得否請法院變更疑義
主旨
有關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明顯錯誤,為正確辦理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得否請法院變更原裁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6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1090242907 號函。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 160 條立法說明揭明:「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如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宣告死亡之裁定。」故得依該條提出聲請者,以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為限。至戶政機關是否為適格聲請人,事涉法官認事用法之審判核心事項,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貴部來文所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亡字第 11 號死亡宣告裁定,該院業於 109年 6 月 18 日裁定更正宣告死亡之時,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