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24840 號
要旨
檢送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相關流程圖、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供法院辦理少年業務參考
主旨
檢送教育部提供之「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縣(市)○○學校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各 1 份,供貴院辦理少年業務參考,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 109 年 8 月 2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0634 號函辦理(隨函檢附影本)。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教育部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0634 號
主旨
檢送「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縣(市)○○學校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及「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各 1 份,自即日起開始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附帶決議「考量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爰請教育部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之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1 年內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
二、本部因應前開附帶決議擬定旨揭流程圖、檢核表及實施方案,本案係為原則性之機制建立,貴局(府)仍可因地制宜,訂定所轄之規範。三、旨揭電子檔請至本部國教署網站法令規章(https://www.k12ea.gov.tw/Tw/Law/LawList?filter=CCE6B166-542B-4923-A20C-4612EE02AF28 )自行下載。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本部國教署學安組(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