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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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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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的規定,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和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這表示台灣的法律體系承認並將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視為國內法律的一部分。這對於保護和促進兒童權利有很大的意義,並要求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應在實施過程中考慮和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款,台灣的法院和其他相關機構在處理涉及兒童權利的案件時,應該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和原則,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和尊重。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520 制定)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立法理由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合稱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明訂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少年名詞
(1030520 制定)
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合稱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明訂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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